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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0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中大党组字[2001]19号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学校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党员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开发等工作也愈加频繁。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党员因公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开发等工作,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党政一把手还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外出时间在两周以内的,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外出时间在两周到三个月以内的,向所在单位党委或党总支报告;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到半年以内,且地点相对固定,应从所在单位党委或党总支开出《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正式的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出国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组织关系从所在单位党组织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进行统一管理。
二、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开发,且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地点相对集中的,派出单位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临时负责人,并提出要求,以配合行政负责人共同完成任务。
三、凡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应在外出所在地的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持证外出的党员返校后,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员证明信》交回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四、因进修、出差等原因转入我校的流动党员,必须持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到学习或工作的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应同本单位的党员一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对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党员外出期间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当地的有关规定,自觉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学校声誉,认真完成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外出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保持必要的联系,超过三个月的每季度应就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作一次全面的汇报。外出党员返校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所了解到的有关信息。如发现外出党员有违反纪律和规定的不良言行,将按照中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纪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理。
六、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