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党群工作> 政策文件> 正文>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0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中大党组字[2001]19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及标准。在职的教职工党员以职务工资、津贴(含教龄、护龄津贴)两项之和为计算基数;离退休职工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不含离退休后国家发给的各种补贴)为计算基数。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工资基数                               上交比例
400元以下(含400元)                      0.5%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              1.0%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              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    2.0%
1500元以上(税后)                         3.0%
在校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当月起交纳党费。
3、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并报组织部备案。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或由校党委直接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7、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党费收齐后,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党费收缴的人员在每月的15-20号将党费交到指定的银行,然后凭银行的现金解款单和上缴党费登记本到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入帐。
8、党费的利息应全部纳入党费收入之列。
9、我校收缴的党费,按照上级规定,党费总额的55%上交湖南省高校工委;15%返回给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30%校党委组织部支配使用。返回给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党费于当年12月底或下一年初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帐薄,定期与银行核对帐目。
2、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应向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通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向湖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学校召开党代会时,应由党费审查小组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也应每年年底分别向校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
4、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检查或抽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对挪用或贪污党费的党员要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从严处理。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返回给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党费作为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建设和党的活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4、严格党费使用的审批手续。校党委组织部使用党费需经主管部长审批签字,大额经费支出经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还需主管书记审批签字;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使用党费需经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签字。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