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学术成果审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本办法于2020年11月16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为有效利用学校资源,学校图书馆停止出具学位论文送审学术成果检索证明材料,根据研究生院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学术成果类型、级别与数量要求,按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的规定执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及授予学位需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学位申请的学术成果支撑材料由学院负责审核(签字、盖公章)。
第三条 在提交学术成果审核前,研究生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录入本学位阶段的所有学术成果。
第四条 在提交学术成果审核时,研究生须提供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学术论文成果材料需通过学校图书馆网站自行打印(流程见附件)。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学术成果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并在学术成果证明材料上签署审核结论以及是否同意该学术成果证明材料作为学术成果条件提交学院审核的意见。
第六条 研究生学术成果经导师同意后,由学院负责学位工作的研究生教育干事进行审核签字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授权的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
第七条 相应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应与其他学位申请材料一同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冶金与环境学院负责日常解释,自2020 年12月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