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冶金与环境学院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双一流学科建设,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学院资助公派出国访问学习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派原则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核、部门审批、择优派出”的原则进行选派。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是冶金与环境学院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非定向在读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以下情况不列入资助范围:
(一)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基金;
(二)已获学校 3 个月及以上出国(境)项目资助;
(三)正在国外学习、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
(四)已获国外奖学金资助;
(五)当年毕业年级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资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政治素质优良,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学风严谨,学习刻苦,勇于科研探索,积极参加实 践,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科研能力;
(三)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四)满足高层次项目外语条件要求。
(五)访问学习内容必须与本人的学位论文研究相关。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研究生按要求填写《中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 申请表》及《中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责任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含导师推荐信、学习计划、成绩单、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在读期间业绩材料等)一并提交学院审核。
(二)学院审核申请材料,并公示拟资助研究生名单。
(三)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备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学生办理赴国(境)外相关手续。
第五条 派出管理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不得长期(半年以上)派出,且回国后的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二)在读博士生出国(境)一般不超过一年;在读硕士生及直博生资格考试通过前出国(境)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因公派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个别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的学生,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提交《中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变更申请表及所在学校或外方导师同意函,并报学院审批。在外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离校前应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填写《中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离校单》。
(五)公派学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或学校、学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学院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的研究生助学金从出国(境)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回国后第二个月恢复发放。
(七)派出期间,研究生应在我校导师指导下,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赴国(境)外学习计划,做到学习目的明确,内容安排合理,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八)派出期间,如研究生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公派留学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经费资助标准可参照学校相关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购买机票需提前提交学院审核。按期回国后尽快向学院报到,并按要求递交书面结项材料。回国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登记接收手续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名单定期统一提交研究生院办理相关学籍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南大学冶金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冶金与环境学院
2023年4月4日